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己○○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3,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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