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人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人別欄所列住居所暨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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