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
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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