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