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9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陳芝華
被   告  曹書俊
       曹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建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對被告曹建邦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曹書俊於民國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曹建
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共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660元,約定本借款
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
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算,
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
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
金繳付。又借款人因故退學或休學後未繼續就學者,則應以
學業終止後滿1年之次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準用上開約定方
式償還貸款。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借款轉列
為催收帳款時,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且借款人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
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
全數還清。而被告曹書俊於98年11月辦理休學,即應自約定
期日起攤還本息。惟被告曹書俊僅清償部分本息,餘則違約
未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
之本金4,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曹建
邦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
款與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6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曹書俊則以:原告主張之債權確實存在,也願意清償此
筆借款,僅係利息部分尚須與原告確認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曹建邦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曹書俊
並自認原告主張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被告曹建邦則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4,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4,600├───────┼────┼───────┼────┤
│元│自民國103年4│百分之│自民國103年5│百分之│
││月1日起至民國│1.83│月1日起至民國│0.183│
││103年10月29日││103年10月29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10│百分之│自民國103年10│百分之│
││月30日起至清償│4.48│月30日起至民國│0.448│
││日止││103年10月31日││
││││止││
│├───────┼────┼───────┼────┤
││││自民國103年11│百分之│
││││月1日起至清償│0.896│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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