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蔡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業銀行
)將被告之借款債權於民國95年6月28日讓與原告,故原告現為
被告之債權人;而被告前於92年11月24日向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
申請貸款,雙方約定借款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被告應依約定
方式還款,並約定依年息18.25%計算利息,未依約繳款時,依
約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被告自93年12月20日起未依約繳款,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尚未清
償,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原
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之報紙公告刊登、授信明細查
詢單、融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國民現金申請書、綜合約定書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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