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張嘉芸
被   告  蘇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 蘇哲宏 」為被告(見本院卷第6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蘇哲弘」(見本
院卷第15頁),經核屬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
更或追加,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羅以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