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佰 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訴外人春鞍鋼鐵有限公司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向原告陸續借用新台幣(下同) 陸佰肆拾萬 元,其中:
(1)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借用四百萬元部分,約定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止,本金到期一次付清,按月付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嗣後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借用一百九十萬元部分,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本金於九十年三月九日一次還清,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嗣後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3)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借用五十萬元部分,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本金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一次還清,,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嗣後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原告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春鞍鋼鐵有限公司並未按期攤還,依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本件借款利率如附表「利率」欄所示,故春鞍鋼鐵有限公司尚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二紙、借據一紙、保證書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利率表一份、放款帳戶資料表三份、放款帳戶一覽表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春鞍鋼鐵有限公司向伊借款六百四十萬元,並未如期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二紙、借據一紙、保證書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利率表一份、放款帳戶資料表三份、放款帳戶一覽表一份、授信約定書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說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參。訴外人春鞍鋼鐵有限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被告乙○○依約復為被告春鞍鋼鐵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陸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附表┌──────┬───┬─────┬──────┬────────────┐│本金(新台幣│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元)││(民國)│││││││││├──────┼───┼─────┼──────┼────────────┤│四百萬元│9.09%│89.9.3│89.10.4│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百九十萬元│9.215%│89.9.18│89.11.19│同右│││││││├──────┼───┼─────┼──────┼────────────┤│五十萬元│9.215%│89.9.24│89.10.25│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