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三月間止,更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內更犯罪,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九十年執聲字第六一五號卷附之受刑人甲○○之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