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訴外人鳴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鳴陞公司)邀同被告甲○○、戊○○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鳴陞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鳴陞公司自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各筆借款約定之期間、利率及付息還本方式均如附表二所定,並均約定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前開附表二所示之各筆借款均已到期,惟被告鳴陞公司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停止繳付利息,現尚餘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據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參、證據: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各三件、借據、保證書、基本利率表各一件、放款帳戶一覽表五紙、催收款項帳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鳴陞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鳴陞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鳴陞公司自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借款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各筆借款約定之期間、利率及付息還本方式均如附表二所定,並均約定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前開附表二所示之各筆借款均已到期,被告鳴陞公司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停止繳付利息,現尚餘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借據、保證書、基本利率表、放款帳戶一覽表及催收款項帳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鳴陞公司既未按期清償系爭借款本息,依兩造間之前開約定,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F0~T48附表一:
附表:
┌─┬───────┬─────┬─────────┬───────────┐││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新台幣)││││├─┼───────┼─────┼─────────┼───────────┤││二百八十三萬一│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十點三│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千九百九十四元│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日起至清││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八百萬元│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二││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二日起至清││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償日止││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五百萬元│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十點三│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三││五年五月二││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十八日起至││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百三十萬元│自民國八十│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五│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四││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日起至清││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償日止││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
┌─┬──────┬──────┬──────┬──────┬───────┐││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到期日│年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一│七百萬元│八十四年三月│八十四年九月│原告基本放款│按月平均攤還本││││二十五日│十七日│利率加百分之│息。││││││二點五││├─┼──────┼──────┼──────┼──────┼───────┤│二│八百萬元│八十四年四月│八十四年十月│原告基本放款│按月繳息,本金││││十二日│七日│利率加百分之│到期一次清償││││││二點五││├─┼──────┼──────┼──────┼──────┼───────┤│三│五百萬元│八十四年五月│八十四年十一│原告基本放款│按月繳息,本金││││十八日│月十一日│利率加百分之│到期一次清償││││││二點五││├─┼──────┼──────┼──────┼──────┼───────┤│四│三百三十萬元│八十四年七月│八十五年七月│原告基本放款│按月繳息,本金││││十九日│十九日│利率加百分之│到期一次清償││││││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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