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丁○○
乙○○丙○○被告甲○○右原告對被告起訴事件(請求事項不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