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公司重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整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吳小燕 律師 張山輝 會計師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因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聲請調整重整人 袁震天 律師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震天律師任重整人之報酬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份起至解任為止調整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並由重整公司按月給付之。另因執行職務所發生之費用及代墊費用,應檢附單據憑證按實際支出之金額由重整公司核實支給。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公司)聲請重整事件,袁震天律師前於91年9月間被選任為重整人,嗣後並經本院裁定核定其擔任重整人之報酬為新台幣(下同)66,000元。因重整人袁震天律師自接任以來即投入相當之心力與時間經營公司業務,除依公司實際營運情形修正重整計劃,與債權人溝通協調,以使重整計劃得以順利獲得關係人會議之同意可決外,並戮力調整建置公司管理模式與管理制度,及落實相關管理作業及稽核程序,俾使公之財務及業務透明化,復隨時依市場實際狀況調整汎生公司之經營策略,積極拓展開發海外市場,並多次配合公司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協助相關業務開拓事宜,汎生公司因重整人等之努力與無私全力投入,致使公司營運於此期間呈穩健獲利之成長狀況,使汎生公司僅靠公司正常營運之收入,即得以於重整計劃經本院裁定認可後立即依償債計劃履行償債義務之可觀成果,基於汎生公司之營運成長及業務之擴大,公司之重整業務日趨繁瑣耗時,為反應重整人等之實際工作負擔及投入參與經營之績效,重整監督人乃於95年2月23日舉行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中,提案討議重整人袁震天律師之重整報酬自95年2月起調整為100,000元,並獲全體決議之同意,爰依上開會議之決議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重整監督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汎生公司95年2月23日之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會議議事錄、關係人交易管理作業程序、財務報表編製管理作業程序、稽核計劃等在卷可稽,並有汎生公司聲請重整之本院歷年卷宗及汎生公司財務報表等在卷可考,本院審酌重整人袁震天律師職務之性質及繁瑣,其擔任重整人後之成果,汎生公司之業務及經營確有改善及進步,近年來民生物資、水電油價及物價高漲等情,爰裁定准予調整重整人袁震天律師之報酬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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