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23日起執行羈押,94年12月23日、95年2月23日、95年4月23日及95年
6月23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