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張瑛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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