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小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小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新營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七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七二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送達抗告人,嗣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新營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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