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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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五○四號),經檢察官解臺南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戒執二字第四○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甲○玲忠92戒執0000000字第16151號函附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一○至二一一頁),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