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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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原告與被告 盧文偉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