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玉小字第76號
原   告  鄒庚元
被   告  黃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2月12日上午至台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出庭應訊被告具狀控告原告
涉嫌誣告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提及:「原告無所事
事,整天在鬼混,如原告能支付公益團體新台幣(下同)三
萬元」,鈞院勘驗該次偵查庭光碟時被告所說:「因為太閒
了,沒事情做。」這些話與被告控告我誣告罪完全無關,涉
嫌詆毀侮辱原告,被告公然侮辱妨害原告名譽,貶損他人。
我原先是公務員,在99年2月12日時早就從公家退休4年了,
但我私人有很多事情,沒有固定在什麼單位任職,而是擔任
家庭管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原告所主張妨礙名譽的侵權行為,那件事
情已經經過半年了,當時是因為檢察官問我說要怎麼樣這個
誣告案我才會和解,不再提告,我說我在做志工,有在做捐
獻,我說原告他是否能夠比照這樣的方式辦理,當時大概是
這樣子。我沒有辦法確認我在偵查庭時有無講過那樣的話,
可是原告的確讓我有這種感覺,他的確像是無所事事的人。
可以確認的是原告當時沒有工作,他現在也沒有工作,平日
都獨居一個人在家裡面,已經4、5年了。我會這樣說是因為
檢察官在98年偵字第267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頁第6、9行及倒
數第9行的記載,我想原告怎麼花那麼多的時間去編撰這件
事情,我才會認為說他是不是沒事,太閒了。而我是公務人
員,每天事情都做不完了,還得要面對原告等語置辯。
三、經本院當庭勘驗花蓮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651號被告告訴原
告涉嫌誣告罪之偵查案件,99年2月12日偵訊之光碟情形如
下:光碟片之畫面顯示原告被告併排站在偵查庭內,有聽到
檢察官說話聲,及原告、被告說話聲,但有雜音持續夾雜在
上開人說話聲中,故說話聲並非清楚。大致可聽得檢察官、
原告被告陳述內容如訊問筆錄所載,聽到光碟上方時間顯示
20102月12日11時58分46秒,被告開始陳述時,是就該次訊
問筆錄第三頁「問:希望本案如何處理?」被告表示如訊問
筆錄第三頁第8、9行所示,但在「請他捐款一萬元給家扶基
金會玉里分會」的陳述後,被告還說「因為太閒了,沒事情
做,我覺得你應該去關懷一些弱勢的小朋友。」(光碟上方
顯示時間為11時59分13秒)。本院勘驗該光碟片到此為止。
四、按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
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被告固於99年2
月12日花蓮地檢署偵查庭訊問時稱:「因為太閒了,沒事情
做,我覺得你應該去關懷一些弱勢的小朋友。」惟「閒」是
空閒之意,被告因知悉原告已自職場退休(原告亦自承其已
退休),且兩造曾因被告家後方化糞池排氣塑膠管損壞案生
訟,被告因此為上開表示,客觀上難以認為「太閒了,沒事
情做。」將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到貶損,亦無法因此認
為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主張被告在
偵查庭中稱「原告無所事事,整天在鬼混」,並無證據證明
,自難採信。故依據前述說明,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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