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陳建安
被   告  黃進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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