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0元,應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