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岡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梁豐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
高縣岡警偵維字第0990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豐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貳仟
元。
強力膠壹盒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梁豐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11月29日22時1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岡山鎮福壽巷22號前。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梁豐麟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強力膠1盒及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