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再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同條項第4款所定有關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前述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經核定為新臺幣5,13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