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同條項第4款所定有關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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