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五六號
上訴人 黃至善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
曾桂釵 律師複代理人 蔡馥如 律師被上訴人 林展進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複代理人 夏安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列「其餘上訴駁回」記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陳昆煇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張文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