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楊織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冠傑 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萬2,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