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3號聲請人 陳萬龍
陳萬泉 陳萬裕 陳萬坤 陳萬祥 陳建助陳秀鳳 相對人 陳庚星 關係人 劉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或關係人劉月霞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6條第1項第3、4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係相對人之子,聲請人之母去世後,相對人於民國66年2月7日與關係人劉月霞再婚,育有子女 陳吟玲陳琪媚 。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聲請人陳萬龍使用1樓、相對人與劉月霞居住於2樓,3樓由陳吟玲、陳琪媚居住,4樓由聲請人陳萬龍全家居住,迄今已30餘年,房屋稅、水電費均由聲請人陳萬龍負擔,相對人曾表示將來由配偶、子女共同繼承。相對人現高齡92歲,有失智情況,無法為意思表示。惟聲請人於104年1月6日因收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辦贈與稅免稅通知,始發現劉月霞違背相對人意願,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已涉偽造文書之嫌,且侵害相對人之權益,為保障相對人財產權益,依法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號),而相對人申請就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准,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04年1月6日、8日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等件為證,並到庭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4年1月9日訊問筆錄),堪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有辦理夫妻贈與之情形,至104年1月8日尚為相對人所有。斟酌相對人因有監護宣告事件繫屬中,為避免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如因夫妻贈與而移轉登記為關係人劉月霞所有後,關係人劉月霞另為處分,損及相對人之財產權益,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以保障相對人權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編號│不動產內容│├──┼─────────────────────────┤│1│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2│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號;權利範圍:1分之1)│├──┼─────────────────────────┤│3│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權利範圍:1分之1)│├──┼─────────────────────────┤│4│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權利範圍:1分之1)│├──┼─────────────────────────┤│5│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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