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堃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上午7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查扣被告黃堃誌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3小包。因前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小包,各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附表:扣案海洛因明細表│├──┬────┬────┬────┬────┤││││送驗數量│驗餘數量││編號│檢品編號│檢品外觀├────┴────┤││││單位:公克(淨重)│├──┼────┼────┼────┬────┤│1│B0000000│白色粉末│0.0150│0.0116│├──┼────┼────┼────┼────┤│2│B0000000│白色粉末│0.0283│0.0250│├──┼────┼────┼────┼────┤│3│B0000000│白色粉末│0.0813│0.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