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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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相對人ATUBIGACHARLES 陳嘉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民國114年9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52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7月23日

65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314519

002

113年4月24日

65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228336

003

113年9月12日

1,802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730665

004

113年10月9日

65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565060

005

113年11月29日

65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320973

006

113年12月15日

10,31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321794

007

113年12月28日

65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2日

CH623482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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