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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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鄭藍天鄭仁鎂鄭淑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捌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㈥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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