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經城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7,918元。上開裁定業於94年5月3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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