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8、14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毒品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1年8月19日執行完畢;嗣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自93年6月22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3年9月21日,於93年9月22日執行完畢出獄。詎仍不知悔改,因工作無著,為支應日常生活之花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3年10月30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分別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古坑鄉公所所有之鐵製水溝蓋後(其竊盜之時間、地點、所得財物、變賣所得均詳如附表所示),將部分贓物載往 林秋燕 (所涉故買贓物罪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所經營之「合春古物商」(雲林縣○○鎮○○路○○○號)變賣,換取現金花用,部分贓物則暫時藏置於雲林縣○○鎮○○路橋下,伺機變賣,以此方式恃以維生。嗣分別為警於93年12月7日10時許在林秋燕所經營之上開回收商店內及於94年3月13日21時許在雲林縣○○鎮○○路橋下各查獲水溝蓋1塊(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之水溝蓋雖未及變賣,惟除上開查扣之水溝蓋1塊外,餘下落不明)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先後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林秋燕、雲林縣斗南鎮公所舊社里幹事 張群 聘於警訊、偵查中、斗南鎮舊社里里民 蕭清輝 、斗南鎮舊社里里長 曾江泉 、古坑鄉西平村幹事 張玉宙 、古坑鄉朝陽村村長 邱朝經 、古坑鄉古坑村村長 韓秋森 及斗南鎮舊社里7鄰鄰長 沈永照 於警訊時所陳述收贓或遭竊之情節相符,並有甲○○竊盜水溝蓋現場位置圖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照片25幀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於94年4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你從93年10月至94年2月偷了14次?)是;(為何偷這麼多次?)缺錢;(那段時間沒有工作?)沒有;(父母親有無提供零用錢給你?)沒有,沒有煮就沒飯吃,沒生活費等語(見偵查卷第27、28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因當時沒有工作缺錢而偷水溝蓋等語(見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顯見被告確有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又被告前於89年間因毒品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1年8月19日執行完畢;嗣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自93年6月22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3年9月21日,於93年9月22日執行完畢出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麻藥、違反電信法、竊盜、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且年輕力盛、四肢健全,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意欲不勞而獲,多次竊取水溝蓋,不僅造成公有財產損失,且嚴重影響用路安全,情節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以及其學歷僅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2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2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所得財物│變賣所得││││││(新台幣)│├──┼──────┼──────┼───────┼──────┤││93年10月30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40│240元││1│10時許│舊社里新生三│公斤)│││││路「太子宮」││││││旁│││├──┼──────┼──────┼───────┼──────┤││93年11月5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25│150元││2│11時許│舊社里新生三│公斤)│││││路565號前│││├──┼──────┼──────┼───────┼──────┤││93年11月5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40│240元││3│13時許│舊社里延平路│公斤)│││││2段633巷巷││││││口│││├──┼──────┼──────┼───────┼──────┤││94年11月8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25│150元││4│13時許│舊社里新生三│公斤)│││││路569號前│││├──┼──────┼──────┼───────┼──────┤││93年11月10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25│150元││5│11時許│舊社里新生三│公斤)│││││路575號旁│││├──┼──────┼──────┼───────┼──────┤││93年11月25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1塊(40│240元││6│11時許│舊社里延平路│公斤)│││││2段633巷巷││││││口│││├──┼──────┼──────┼───────┼──────┤││94年1月8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5塊│未及變賣││7│10時許│舊社里新生三││││││路563巷內│││├──┼──────┼──────┼───────┼──────┤│8│94年1月15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2塊│未及變賣│││11時許│舊社里新生三││││││路與信義路口│││├──┼──────┼──────┼───────┼──────┤│9│94年1月20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6塊│未及變賣│││13時許│舊社里三民路│││├──┼──────┼──────┼───────┼──────┤││94年1月25日│雲林縣古坑鄉│水溝蓋2塊│未及變賣│││13時許│西平村河濱公││││││園│││├──┼──────┼──────┼───────┼──────┤││94年1月28日│雲林縣古坑鄉│水溝蓋2塊│未及變賣│││13時許│朝陽村朝陽路││││││與陽明路口│││├──┼──────┼──────┼───────┼──────┤││94年1月29日│雲林縣古坑鄉│水溝蓋1塊│未及變賣│││13時許│中山路│││││││││├──┼──────┼──────┼───────┼──────┤││94年1月20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3塊│未及變賣│││至2月1日間│舊社里新生三│││││某時│路「太子宮」││││││前│││├──┼──────┼──────┼───────┼──────┤││94年2月25日│雲林縣斗南鎮│水溝蓋2塊│未及變賣│││10時許│舊社里興國路││││││與信義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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