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3年10月16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玄鎮┌───────────────────────────────────────────────────────┐│附表:支票94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黃坤森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0月6日│20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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