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九號、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七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0六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二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與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相對人)擔十分之三,餘由附帶被上訴人(聲請人)負擔」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二號第三審訴訟費用(經查本審級無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壹拾壹萬零捌佰叁拾伍元│相對人支付││一├─────────┼────────────┼─────┤││送達郵費│肆佰貳拾元│相對人支付│├───┼─────────┼────────────┼─────┤││訴訟費用│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聲請人支付││├─────────┼────────────┼─────┤││送達郵費│壹仟貳佰零肆元│聲請人支付││├─────────┼────────────┼─────┤│二│勘驗旅費│壹仟貳佰元│聲請人支付││├─────────┼────────────┼─────┤││勘驗測量費│貳萬壹仟元│聲請人支付││├─────────┼────────────┼─────┤││附帶上訴訴訟費用│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相對人支付│├───┼─────────┼────────────┼─────┤││訴訟費用│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聲請人支付││三├─────────┼────────────┼─────┤││送達郵費│貳佰捌拾元│聲請人支付│├───┼─────────┼────────────┼─────┤│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聲請人支付│├─────────────┼────────────┴─────┤│總計(相對人應負擔部分)│叁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計算式:││〔(000000+420+166248+1204+1200+21000+186429+280+136)X9/10〕+││(20181X3/10)-(000000+420+20181)(相對人已支付)=313595(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