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何碧玉 被告 陳君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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