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熙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一0二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九號被告林熙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為警查獲之透明結晶二包,經送驗結果,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零點一一二一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一0一年五月九日草療鑑字第一0一0四00二0九號鑑驗書一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再被告林熙庭上揭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得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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