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被告 王大君 即 王兆倫
羅興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被告 郭忠隴
段 余凌雲 段瑞南 段北南段美南段 麗南 段整(上六人為 段茂宏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項第三行關於「‧‧編號假三十二部分、面積零點零肆捌捌伍公頃土地之地上物剷除」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假三十二部分、面積零點肆捌捌伍公頃土地之地上物剷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