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昆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403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昆詔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8月19日確定,101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385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100年8月19日確定,至101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暨數量│├──┼────────────┤│1│蜘蛛人禮品販賣機肆台(含│││IC板肆片;其中蜘蛛人禮品│││販賣機肆台均係交由正大起│││重工程行暫存保管)│├──┼────────────┤│2│代幣貳拾貳個│├──┼────────────┤│3│玩偶捌個│├──┼────────────┤│4│手機帶陸條│├──┼────────────┤│5│手錶肆個│├──┼────────────┤│6│鑰匙圈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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