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0號上訴人 陳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凃盈竹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