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 洪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水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下同)236萬2,437元,應徵裁判費36,69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