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經本院以郵寄方式送達至被告洪建成設在彰化縣○○鎮○○里○○路○○號住處,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01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之警察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因之,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2年1月9日,首應敘明。然上訴人竟遲至102年1月23日始行上訴,此亦有本院收文戳記蓋於被告所提之聲明上訴(附上訴理由)狀附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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