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洪雯敏 被告 鄭淞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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