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麗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31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人面形狀雕刻品壹個、牡丹花鳥形狀雕刻品壹個、獅鶴松山水形狀雕刻品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定檢察官依該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同法條第2項亦規定:「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查本件被告林雅麗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0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5月25日確定,102年5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件經扣押之物即人面形狀雕刻品1個、牡丹花鳥形狀雕刻品1個、獅鶴松山水形狀雕刻品1個,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本件聲請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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