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乙○○、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援引台灣省花東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花鑑字第九00一六三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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