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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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0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更犯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0六號),並已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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