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錢文貴
代 理 人 張助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岸 、 陳波 、 陳榮藏 之繼承人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補具被繼承人陳榮藏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陳岸、陳波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補正具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陳榮藏之繼承人應按其
等真實姓名一一列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