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上訴人 林美月 即擴張之訴被告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 林金發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陳宏毅 律師 楊怡婷 律師上訴人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訴訟代理人詹仕沂律師
吳俊儒 律師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擴張、追加之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均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及上訴人林金發之上訴均駁回」;據上論結欄中關於「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追加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公司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追加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林金發之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