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4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芸 被告 林美月 被告 誌慶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被告 林靜玉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俞 均被告 林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三所示地上物拆除及遷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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