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炳飛律師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間起擔任由乙○○實際出資之設於台北市○○區○○路○○○號之北吉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吉公司)董事,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其間並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以從事家電用品批發、增加營業量以及作帳方便等為由,由乙○○協助其出資成立歐鎧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鎧公司),並以其舅 李公超 為董事,其母馮 李雪青 、其妻 盧慧綺 、其妹 馮國珍 、其親戚 李宜燁 等人為股東,故北吉公司與歐鎧公司原均由丙○○實際掌控公司業務,至八十七年七月中旬乙○○自美返國,發現北吉公司在丙○○經營下有盈餘,卻向員工及丙○○家人借貸,乃於八十七年八月中旬起,與丙○○協商結束合作關係,迨同年八月底,已達成結束合作關係之協議,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約定丙○○為公司調度之資金由乙○○負責兌現,並更換負責人等情,惟在此之前,丙○○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七年(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明知正與乙○○協議結束兩方之合作,而歐鎧公司將由丙○○與李公超等人增資後由李公超實際經營,北吉公司與歐鎧公司即將各自獨立經營而在家用電器市場存在競爭關係,竟意圖為歐鎧公司不法之利益並損害北吉公司之利益,而違背其受北吉公司委託擔任董事之任務,擅自對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金公司)協理戊○○表示,以北吉公司負責人身分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之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使不知情之戊○○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致使歐鎧公司得利於節省購入檢測機器樣品供檢驗之成本費用、檢驗費用如附表二所載,並節省自國外進口檢測樣品之時間約一個月至六星期,而在相同產品及同系列產品得以節省之成本、時間在市場上對北吉公司取得競爭優勢,致生損害於北吉公司之營業利益。
二、案經北吉公司訴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設於台北市○○區○○路○○○號北吉公司,係由乙○○實際出資成立,渠掛名為董事,執行北吉公司之業務,並實際掌控歐鎧公司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中旬乙○○自美返國,與渠就北吉公司之經營理念發生爭執,雙方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渠在此之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東金公司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渠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負責人代表權之行使並無任何限制,亦未明文規定董事那些行為必須事先徵得股東之同意始得為之,且北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未對董事權限作任何限制,渠既為北吉公司負責人自得代表北吉公司為任何營業上之行為;在八十七年七月間乙○○返國後,渠與乙○○只是談如何改組北吉公司,並未談及停止合作關係,迨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因雙方經營理念差距太大,始 蒙生 離開念頭,而囑咐出納甲○○列出所有帳單,於八十七年九日七日與乙○○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在此之前,歐鎧公司是北吉公司之子公司,渠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四日將北吉公司如附表一商品電磁相容型式檢測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時,渠與乙○○並未談及停止合作關係,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既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況北吉公司自始未能提出蒙受如何實際之損失,故被告所為亦未造成北吉公司任何損害云云。惟查:
㈠右揭事實迭據告訴人北吉公司之代表人丁○○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
而被告對於北吉公司係由乙○○實際出資成立,由被告掛名為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並實際掌控歐鎧公司業務,八十七年七月中旬乙○○自美返國,與被告就北吉公司之經營發生爭執,雙方乃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被告在此之前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東金公司因而使用北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檢測數據,為歐鎧公司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等事實,自承在卷業如前述,此部分核與證人乙○○、東金公司協理戊○○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北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歐鎧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協議書、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清單查詢單、東金公司一般委託案件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渠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及四日將北吉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
電磁相容型式認可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時,與乙○○並未談及結束合作關係,係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始蒙生離開念頭,便囑咐出納甲○○列出所有帳單,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與乙○○簽立協議書結束合作關係云云。然查,八十七年七月中旬乙○○自美返國,發現北吉公司在被告經營下有盈餘卻向員工及丙○○家人借貸,乃於八十七年八月中旬與被告協議,並由被告主動提出結束合作關係,至八月底雙方均已談妥,被告擬具書面協議書,雙方於九月七日正式簽立之事實,迭經乙○○於檢察官偵查中(見偵查卷第二十一頁、二十二頁、一四一頁背、第一五九頁正面),及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調查時證述明確。另證人即北吉公司出納甲○○於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調查時亦證稱:「(協議書的附件,上面寫製表人是你,你何時製作?)應該是八十七年八月左右就有資料,我只知道支票到期日是何時,我會登記。」、「(你何時知道丙○○要離開公司?)他沒有確定說何時離開,大約九月我才知道他要離開。」、「(他何時交代你列清冊?)八月份。」等語,查證人甲○○所製作之協議書附件清冊,乃被告之前所簽發之支票明細,該等票據債務在雙方停止合作關係後應由何人負擔,乃為雙方協議之重要內容,被告在八月份即囑咐證人製作清冊,足證被告在囑咐證人之前,即知雙方要停止合作關係一事,由證人甲○○之證詞,亦足以佐證乙○○所言在八月份雙方即已開始協議停止合作關係一節,應屬實在,況觀之協議書附件之簽發支票明細,係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列印,更印證被告所稱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才囑咐甲○○列出所有帳單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被告辯謂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之前,渠與乙○○並未談及停止合作關係云云,不足採信。
㈢被告另辯稱:渠為北吉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負責人代表權之
行使並無任何限制,亦未明文規定董事那些行為必須事先徵得股東之同意始得為之,且北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未對董事權限作任何限制,被告既為北吉公司負責人,自得代表北吉公司為任何營業上之行為,且歐鎧公司為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渠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云云。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若受有報酬,執行公司業務時,應對公司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後段定有明文,無待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加諸董事該義務,此即董事之忠實義務,基此法理,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增訂: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為北吉公司董事,且受有報酬,自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非得恣意為之,損害委任人即公司之利益,被告所辯:渠將北吉公司測試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是營業上之考量,且基於董事之職權所為,何來違背其任務云云。顯屬無稽,不足憑採。
㈣被告又辯稱:歐鎧公司原是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渠授權測試數據予歐鎧公司使
用,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云云。惟經北吉公司實際出資人乙○○否認上情,且依二公司之登記事項卡所載股東名單、出資額等,亦難窺見歐鎧公司係北吉公司子公司之事實,縱使歐鎧公司原是北吉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子公司,然被告與乙○○已於八十七年八中旬起至同年八月底止,協議結束合作關係,已如前述,準此,歐鎧公司將與北吉公司無任何瓜葛,此觀被告與乙○○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簽立協議書,並未隻字片語敘及歐鎧公司自明,且被告亦直承離開北吉公司後,其與李公超將歐鎧公司重新改組再繼續營運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筆錄),足見被告與乙○○協議結束合作關係過程中,已有與李公超等人增資歐鎧公司後,繼續經營之計劃。被告明知將與乙○○停止合作關係,卻搶在八十七年九月七日正式簽立協議書之前之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密集連續將北吉公司之十四型產品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由歐鎧公司取得相同產品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其主觀上有意圖歐鎧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甚明。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偵訊中雖辯稱:授權目的是為進口之考量,認可證明書多可多辦理進口,可分散業務量,防止同行查公司進口量,且若檢驗有問題,還有另一公司可進口云云(八十九年他字第二三九號卷第四十頁),惟其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書立之答辯狀中又稱:將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其目的在擴張北吉公司之業務云云(九十年偵字第八九七號卷第一0九頁),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辯護意旨狀復稱: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以填補北吉公司因財務吃緊,無法開狀辦理進口之困境云云,其所辯理由前後矛盾,已難憑採。且被告與 曾女 既於八月份談及停止合作關係,被告於九月初焉尚心掛北吉公司擴張業務之事宜?衡諸常情難以令人為信。再者,依被告供稱在經營北吉公司時,財務部每日會傳真餘額表、銷售狀況報表至美國給乙○○之情,足見北吉公司雖實際經營,惟乙○○仍在幕後掌控,果若被告授權歐鎧公司使用北吉公司之測試數據,係為北吉公司之利益,又涉及北吉公司之重大營運事項,自應將此事報告乙○○,惟被告卻未將此情告知乙○○,此為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筆錄),佐以歐鎧公司自八十五年成立迄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從未實際經營進口業務,亦為被告所 陳明 ,被告卻趕在離開北吉公司前數日,密集為授權行為,以取得辦理進口所必需之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在在足見被告此舉完全係為方便其個人及家族日後經營歐鎧公司時,就相同型式產品得逕自進口及為銷售行為,並非為擴展北吉公司之業務,被告所稱理由顯不足採信。
㈤被告將北吉公司之檢測數據授權予歐鎧公司使用,歐鎧公司因而得節省購入檢測
機器樣品之成本、檢測費如附表二所示之情,業經告訴人指訴明確及證人戊○○詳述在卷,且亦節省自國外購入檢測樣品之時間約一個月至六星期,而縮短取得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的時間,此為被告與證人乙○○陳明無訛(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審理筆錄),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辯護意旨狀亦不諱言:「被告將北吉公司部分檢測數據提供給歐鎧公司使用,其目的在使歐鎧公司亦得儘快辦理進口業務。」,是歐鎧公司因被告授權行為,除可以花費較少費用,並可快速地取得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日後並依據其所取得之認可,就型式相同、型號不同之相同品目產品,亦可申請認可系列產品,在時下流行日新月異,各類產品推陳出新,商場如戰場,各商家莫不以降低成本及較競爭對手早推出產品等策略,以求高利,故歐鎧公司因被告之授權,而節省之成本及提早進入市場競爭之時程,於告訴人之銷售自生有不利之影響,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至為灼然。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述所辯各節,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背信犯行部分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犯行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經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具狀擴張此部分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另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後之條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相較,修正後條文顯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飾詞巧辯,尚乏悛悔實據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北吉公司│產品型號│歐鎧公司│東金公司│歐鎧公司│││檢磁號碼││送件日期│收件編號│檢磁號碼│││││(被告授│││││││權日期)│││├──┼────┼──────────┼────┼────┼─────┤│一│3873A003│CF-27G30CF-27H40│87/9/1│G98511│3873A152│├──┼────┼──────────┼────┼────┼─────┤│二│3873A013│TP-50G60TP-50G50│87/9/1│G98512│3873A147││││TP-50H60TP-50H50││││├──┼────┼──────────┼────┼────┼─────┤│三│3873A006│CT-27G12CT-27G13│87/9/1│G98513│3873A149│├──┼────┼──────────┼────┼────┼─────┤│四│3873A007│CT-32G12CT-32G13│87/9/1│G98514│3873A148│├──┼────┼──────────┼────┼────┼─────┤│五│3873A020│CT-20G12CT-20G13│87/9/1│G98516│3873A150│├──┼────┼──────────┼────┼────┼─────┤│六│3873A042│TW-40F80TW-40H80│87/9/1│G98517│3873A146│├──┼────┼──────────┼────┼────┼─────┤│七│3873A041│CF-36G40CF-36H40│87/9/1│G98518│3873A142│├──┼────┼──────────┼────┼────┼─────┤│八│3873A043│SD-P50A5KSD-P50A3K│87/9/1│G98519│3873A154│├──┼────┼──────────┼────┼────┼─────┤│九│3873A068│AV-36850AV-36950│87/9/1│G98520│3873A145│├──┼────┼──────────┼────┼────┼─────┤│十│3873A153│TS-50611│87/9/4│G98449│3873A167│├──┼────┼──────────┼────┼────┼─────┤│十一│3873A140│AV-27920│87/9/4│G98456│3873A143│├──┼────┼──────────┼────┼────┼─────┤│十二│3873A138│AV-32920│87/9/4│G98457│3873A144│├──┼────┼──────────┼────┼────┼─────┤│十三│3873A139│CF-32H40│87/9/4│G98458│3873A151│├──┼────┼──────────┼────┼────┼─────┤│十四│3873A164│M-663(M-674M653)│87/9/4│G98497│3873A168│└──┴────┴──────────┴────┴────┴─────┘附表二:
┌──┬────┬─────┬────┬────┬────┬─────┐│編號│北吉公司│主機型│購入檢測│檢測費用│歐鎧公司│歐鎧公司節│││檢磁號碼││樣品成本││檢測費用│省檢測費用│││││(新台幣││││││││,下同)││││├──┼────┼─────┼────┼────┼────┼─────┤│一│3873A003│CF-27G30│13,500.│48,300.│30,000.│18,300.│├──┼────┼─────┼────┼────┼────┼─────┤│二│3873A013│TP-50G60│54,000.│48,300.│30,000.│18,300.│├──┼────┼─────┼────┼────┼────┼─────┤│三│3873A006│CT-27G12│14,500.│48,300.│30,000.│18,300.│├──┼────┼─────┼────┼────┼────┼─────┤│四│3873A007│CT-32G12│24,000.│48,300.│30,000.│18,300.│├──┼────┼─────┼────┼────┼────┼─────┤│五│3873A020│CT-20G12│9,400│44,100.│30,000.│11,100.│├──┼────┼─────┼────┼────┼────┼─────┤│六│3873A042│TW-40F80│75,600│44,100.│30,000.│11,100.│├──┼────┼─────┼────┼────┼────┼─────┤│七│3873A041│CF-36G40│35,100.│44,100.│30,000.│11,100.│├──┼────┼─────┼────┼────┼────┼─────┤│八│3873A043│SD-P50A5K│67,000.│44,100.│30,000.│11,100.│├──┼────┼─────┼────┼────┼────┼─────┤│九│3873A068│AV-36850│38,000.│44,100.│30,000.│11,100.│├──┼────┼─────┼────┼────┼────┼─────┤│十│3873A153│TS-50611│69,500.│44,100.│30,000.│11,100.│├──┼────┼─────┼────┼────┼────┼─────┤│十一│3873A140│AV-27920│15,000.│44,100.│30,000.│11,100.│├──┼────┼─────┼────┼────┼────┼─────┤│十二│3873A138│AV-32920│24,000.│44,100.│30,000.│11,100.│├──┼────┼─────┼────┼────┼────┼─────┤│十三│3873A139│CF-32H40│23,000.│44,100.│30,000.│11,100.│├──┼────┼─────┼────┼────┼────┼─────┤│十四│3873A164│M-663│7,500.│44,100.│30,000.│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