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告訴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業經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就傷害罪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五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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