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
丁○○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