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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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鄭文榮
羅燕妮 被告 周峻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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